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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廖安才

    2004年10月,我因送妻子去北京,被國安大隊和火車站派出所綁架,在7天的抵制和同修的共同營救下,於29日走出看守所。由於自己不在法上認識,在釋放證上簽了字,配合了邪惡的審訊和按指紋、照相等,這是對自己和大法的恥辱。還有在2001∼2003年間,在勞教所裡,有時也有配合邪惡的言行,特別是2001年6月曾寫過“不煉功的匯報”,14天後才意識到不對,後在勞教所寫過聲明作廢。回家後沒意識到其嚴重性,這是對大法的不敬,也是自己修煉中的污點。為此特嚴正聲明,五年來,所說、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標準的言行全部作廢。從此以後從新做好。向師父虔誠的懺悔!做好師父讓做的三件事,彌補自己的過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1月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9/88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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