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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張麗華

    99年7.20上省城和平請願回來,由於學法不深,有一顆怕心,在被非法審訊期間曾經和舊勢力簽過名、簽過“不修煉法輪功”的“協議書、保證書”,現在回想起來非常痛心,非常後悔。在此嚴正聲明:以前所有簽過名、簽過字的一律作廢。以後一定要彌補以前的過錯,認真學法,勇猛精進。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0月29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14/89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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