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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李維玲

    我在99.7.27曾向邪惡違心的妥協,寫過“不參加集體煉功,不參加集體學法,不進京上訪”的“三不保證”。這種行為源於自己的可怕的人心--私、怕,完全違背了大法的要求,對不起師父的慈悲苦度,嚴重不符合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標準。在此,我鄭重聲明,所有不符合大法要求的言行全部作廢。今後我一定堅定的按照師父的安排一修到底。做好師父要求的三件事,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1/23/89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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