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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崔昌鳳

    我於2003年11.29號中午在發真像傳單時,被惡警非法抓捕,非法抄家並罰款5千元,又非法拘留15天(在家執行)。當晚被我女兒領回家。所有手續都是家人辦理的並簽的字,我並不知道,只有四張傳單的收據是我簽的。後來回想這個名也不該簽。一個月後,春節期間我侄兒的朋友(拘留所負責人)和侄兒一起到我家玩,他又對我說:“姑,以後在家煉,可千萬別再出去了”。我沒多想便順水推舟的答應了。後來我悟到這樣做不對。所以我嚴正聲明:我女兒寫的“保證”等全部作廢。正念正行,堅定修煉,做好大法弟子應該做的三件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1月29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2/12/9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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