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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蔡啟春

    我於1998年9月1日喜得大法,今年51歲。於2001年7月25日晚八點多鐘被公安局一科科長等6人一起把我抓走、軟禁48小時,非得要我承認外出與功友一起學法煉功(他們所謂的集體活動),說出與哪些人一起。由於弟子當時學法不深、有放不下的執著,在丈夫、兒女等家人再三勸說下,就這樣配合了邪惡的行為,說了與幾人一同外出過。後來回到家中非常不安。以上做法是配合了邪惡的行為。凡是有對大法不利的言行以及配合了邪惡的所作所為,全部作廢。堅信師父、堅信大法,時時刻刻以法為師,走好修煉的每一步,做好師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11月3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92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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