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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秀英 在1999年7月25日派出所拿著印好的“四不准”(即“不准煉法輪功、不准宣傳法輪功”等)讓我簽字,當時因學法不深,心想簽了字應付過去再說,該煉我還煉,於是我就簽了。但我堅信法輪大法的心沒變,五年多來每天堅持學法煉功,發正念清除邪惡,宣傳大法,講清真像、發傳單,被邪惡多次非法抓捕、拘留,多次抄家。現在我認識到雖然緊跟師父證實法,但當時簽了字就是配合邪惡,配合舊勢力破壞大法,是在犯罪,神都不會認可的,現在我認清了污點,為了更深入做好三件事,救度眾生。特此在明慧網上聲明簽字作廢。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1月22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2/17/956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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