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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隋得有

    在1999年7月25日派出所警察拿著印好的“四不准”(即“不准煉法輪功、不准宣傳法輪功”等)讓我簽字,當時因學法不深,心想簽了字應付過去再說,該煉我還煉,於是我就簽了。但我堅信法輪大法的心沒變,五年多來每天堅持學法煉功,發正念剷除邪惡,宣傳大法講清真像、發傳單。現在我認識到雖然緊跟師父證實法,但當時簽了字就是配合邪惡,配合舊勢力破壞大法,是在犯罪,神都不會認可的,現在我認清了,為了更深入做好三件事,救度眾生,特此在明慧網上聲明不符合大法要求的簽字作廢。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1月2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2/17/95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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