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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劉麗娟 在2002年正月我發真像材料,被人發現,送到某醫院辦公室問話,我不配合,以後又給法院打電話,在法院呆了一天,後來又送到看守所呆了4天。由於自己學法不深,有怕心,說出我兒子的電話。它們讓我兒子拿錢,就放我回家了。之後知道我兒子給寫的“保證書(內容不詳)”。我特此聲明,我兒子寫的任何“保證”全部作廢。我要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3月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3/26/980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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