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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張金香 1999年4.25-7.20期間我曾兩次在片警與我長談不休之下,我違心的在其事先寫好的“保證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紙條上簽過字;2000年的一天片警上門叫我寫字(後悟到是為對筆跡)我寫了,數月後的一天片警又上門要我蓋手印,當時覺得無奈也只好蓋了,免得糾纏不休,但確不知這些違心的配合是我作為一個大法弟子絕對不能做的。今特嚴正聲明上述“簽字、寫字、蓋的手印”全部作廢、作廢。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3月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985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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