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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商淑芳 在99年7.20之後,(1)在我地區公安召開的一次座談會上,我說過:“不讓煉就不煉了”。(2)2001年在勞教判決書上我簽了字。保外就醫後我愛人又替我簽了字。(3)在2002年4.25後,公安包街民警叫我寫對當地所謂“法輪功”事件的看法,我寫了幾句應付的話。以上這些做法都不是我發自內心的,所以我要嚴正聲明,我所說、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事作廢。做師尊的弟子,堅修大法到底。做好師父要求的三件事,挽回為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3月22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0/992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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