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人:王彬蘭
我寫了不符合大法要求的文字作廢。今後做好三件事,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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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日期:2005年3月3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11/99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