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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張理蓮

    我於1997年有幸得法的,99年中共取締法輪功後,因堅持修煉於2001年7月被抓後,公安局、派出所的惡警多次逼供詢問,簽字。2002年8月4日,又通知我去派出所蓋章,印手印,寫“保證”,罰款200元,在恐怖高壓下,我向邪惡講了一些不該講的話,做了一個大法弟子不該做的事,對大法對自己造成了嚴重損失。嚴正聲明:2001年公安局和派出所的惡警對我逼供的詢問筆錄、簽字和2002年到百合派出所的“保證”、章印、手印,一律作廢。此後做好老師要求的三件大事,加倍彌補給大法帶來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3月2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22/100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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