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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長宏 我於2004年12月份被本縣610國保大隊劫持到拘留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拘留了兩天,由單位領導和家人出面找人把我放了出來。回來本鎮,政府非要求我寫“保證”,處於各方面的壓力,我違心的寫了“以後不參加法輪功的任何活動”,並在他們準備好的如果違反保證將進行怎麼樣處罰的“保證”上簽了名並按了手印。嚴正聲明自己原來寫的“保證”,簽的字和按的手印全部作廢。我要從心�媢�底改正錯誤認識,加倍彌補自己給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3月1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4/24/1002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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