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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苟邦明 我今年65歲。本人於1999年11月底進京證實大法被劫回本縣非法關押在該縣拘留所22天。由於學法不深,違心的寫了“不煉功、不串聯、不進京上訪”的保證,同時還違心的寫了一些所謂的“認識”。在被非法關押期間配合了邪惡取指紋、照相、錄相。2000年的春節前,開始每天早晚到派出所簽字報到直到3月份。在這年的春節前派出所辦洗腦班,為了掩護自己還要繼續修煉,主動將一篇邪惡文章給主管法輪功的派出所所長。2001年大約4月份,建議惡警李管教應該“以情動人”。一旦離開了那群人,自己才清醒,知道自己做了不可饒恕的大錯,與惡為伍。內心深處痛悔對不起師尊的苦度,對不起大法。為了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我一定要加倍的彌補,做好大法弟子應該做好的三件事,走好走正最後的路。特聲明過去所有違背大法的所言、所行、所為全部作廢。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4月14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5/3/1009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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