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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李明玉

    我於99年2月有幸得法,當年被國家非法取締後,我因堅持修煉法輪功,於2001年7月19日晚被派出所惡警抓去關了一夜,罰款800元,不幾天又傳我去審訊,2000年8月4日,又傳我去派出所蓋掌印、手印、照相,逼迫寫“不再煉功”的保證,在高壓下逼問詢問中,我講了不該講的話,並配合邪惡蓋了掌印、手印,寫了“保證”,做了一個大法弟子不該做的事。我嚴正聲明:凡是在高壓下惡警逼迫下我所說的話和所簽的字、手印、掌印及“保證”,一律無效。我堅決回到修煉中,做好三件大事,跟著老師修煉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4月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5/5/10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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