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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宋英蘭

    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所以我修煉法輪大法沒錯。我煉功不傷害任何人,而公安警察於2000年2月4日為煉功抓我,並以“擾亂社會治安”拘留我是非法的,是他們違憲、違法。可是由於當時自己對法理不明,反而在拘留證上簽了“同意”二字,後悔不迭,以及在後來被提審時,在問訊記錄上的簽字和我愛人在2001年春節前夕背著我給派出所為我寫的“不進京、不上訪、不出去集體煉功”的簽字,都是錯的。我現在嚴正聲明:一切不利於大法的簽字都統統作廢,我更要“堅修大法緊隨師”,助師正法,不辜負恩師的慈悲苦度,在正法歷程中走好每一步,起到一個大法粒子的作用。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3月9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3/10/8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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