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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董淑芬 99年7.20邪惡迫害大法後,惡警叫我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我去了16天,它們又寫了“悔過書”,我違心的簽了名。現在認識到,當時配合了邪惡,做了不該做的事。聲明:我的違背大法的錯誤言行全部作廢。全盤否定舊勢力的安排,走師父給安排的正法修煉之路,做好大法弟子的三件事,彌補自己給大法造成的損失,正念正行,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4月2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4/10329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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