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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張亞芳 我在2000年6月21日進京上訪、正法,被公安局抓回拘留三十八天,家人一再找公安局要求放人,公安局才答應放人,但必須要三個條件:交伍仟元押金、一名付局級幹部擔保、本人寫保證書。家人交完錢又找人擔保,並求一位親屬給我寫了一份“保證”讓我簽名。面對壓力我違心地簽了名,特此聲明作廢。今後加倍彌補。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9月1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0/3/1740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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