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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常青霞 我曾於1999年4月25日為法輪功上訪。回來後,由於學法不深,沒有認識到修煉的嚴肅性,在公安科不法警察的哄騙下簽過字。通過認真學法,以法為師要求自己,深知這是自己對邪惡的配合。在此,嚴正聲明:所簽字及一切不符合大法標準的言行全部作廢。我要努力做好師父交給的三件事,彌補自己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完成自己的使命。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5年8月9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5/8/17/1086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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