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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莊偃紅

    我在1999年8月被公安傳喚期間寫了“不違犯公安部六條”的保證,2000年初,拘留所對我的釋放證明上印有“利用組織x教破壞法律實施”和“具結悔過”的話,強迫之下我違心簽了字。事後非常後悔:一切強加於法輪大法的誣蔑之詞和規定都是嚴重違背事實真相的,同時也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現在我進一步認識到,作為一個修煉人,在這一點上我沒有做到表裡如一,堂堂正正,是頭腦中敗壞了的人的觀念在起作用,無形中助長了阻礙正法進程的惡勢力,這一惡果必須由我自己親手剷除!特此嚴正聲明,從前一切不利於大法的“保證”和簽字一律作廢!今後將繼續堅持自己在各種場合一貫公開表明的:堅修大法,弘揚大法,衛護大法。而且要更加精進,加倍彌補,在助師正法中發出一個大法粒子更加純正的光焰。

    通過這件事我更加深刻地感悟到修煉是嚴肅的,差了一點也不行,深深感受到師父救度眾生的偉大慈悲。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1.26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7/7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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