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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桂蘭 我女兒在99年10日∼11月期間受到非法關押,由於在高壓下,我替我女兒在縣公安局印好的“保證書”上的簽了名,並交了5千元所謂的“保證金”,說是放我女兒回家,結果在回家的路上,又被邪惡的村幹部非法罰了1千元,要是不交錢他們就不接我女兒回家。現已認識到是犯了大錯,請師父原諒。特此嚴正聲明:交“保證金”是向邪惡妥協的行為,縣公安局印的“保證書”作廢,我在“保證書”上的簽名作廢。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12月4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9/2111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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