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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宋敏 我於1999年10月去北京護法,被北京公安機關非法拘留。釋放回家後,當地派出所和街道的人經常到我家去,並勒索我1500元錢。一天他們把我叫到街道辦事處,利用江澤民的株連制度讓我放棄修煉。在這種情況下,我寫了“保證書”。事後,用大法檢查自己,由於學法不深,當時沒有用大法衡量一切,所以寫了不應該寫的“保證”,給大法造成了損失。我的生命就是大法給予的,所以自己沒有任何理由去做違背大法的事情,我一定堅修大法,跟上師父的正法進程,這樣才能不辜負師父的慈悲苦度。現聲明自己寫的“保證書”作廢。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11月1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12/2128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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