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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方恩 我是九八年得法的。在大法遭迫害時,我被非法抓到鄉政府,鄉政府的人把我的家人都叫來,逼我寫了“不學、不煉的保證”,並交了三千元錢。嚴正聲明:我以前寫的“保證”及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廢。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6年12月10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2/19/14497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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