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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支建新

    2001年12月19日,家人把我從看守所保釋出來。在回家的車上,警察拿出一份事先印好的材料,內容被他遮住,對我說:你簽個字吧。我想無非就是辦個釋放的手續,於是不假思索地簽了名。後來得知那是一份“保證書”之類的東西。由於我的過失,給大法造成了惡劣的負面影響,我後悔莫及。另外,2001年11月,我家人曾經以我本人的名義三次寫過“保證書”,事後我才知道。現在我聲明:上述“保證書”全部作廢。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12月22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12/26/22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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