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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新民 2002年,我去北京證實法,被惡警抓捕後由本地派出所接回,被非法罰3000元錢後才放人。邪惡叫我寫“保證今後不去北京”,我沒寫,但口頭說了“不去”,還簽了字,並按了手印。這一切都是我的怕心、執著心造成的。嚴正聲明:向邪惡所做的“保證”,及簽字、按手印等一律作廢。今後一定多學法,加倍努力,跟上正法進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7年2月14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2/24/14958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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