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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張冠華 我於1997年修大法,自從7.20以後,被單位罰款5000元後又退回時,家人代寫的簽字與辦新年班時孩子代寫的“聲明”一律作廢。特此聲明。洗刷污點,做好三件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7年6月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6/10/1566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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