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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韓麗華 我99年進京上訪,被非法抓捕回來後,當時不法警察對我進行非法拘留。回來後,讓我交五千元押金,當時我配合邪惡交了款,可它們沒有給我出任何字據。後來我和家人多次找它們要。這次辦事,那個警官拿出2張單子讓我簽個字,當時沒有多想就簽了字。聲明:我配合邪惡的簽字作廢。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做好師父要求的三件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1/20/1668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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