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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劉金玲 在 2007年7月28日,我在家被區公安分局來人以欺騙手段把我騙上車直接送到看守所。9月1日出看守所時,縣公安人員說:“簽個字證明你不在我們這個看守所,讓我們交個差”,就這樣又一次配合它們簽字。嚴正聲明:我所有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言行全部作廢。做好三件事,緊跟師父正法進程。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7年11月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1/25/16715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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