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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李黎明 我是1996年得法的。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非法判刑五年。1999年10月10日∼ 2007年8月20日,向邪惡妥協,多次配合邪惡在寫有犯人字樣的表格中按手印。出獄後的當天,在當地派出所還配合邪惡按了這樣的手印。在勞教所被迫害期間,曾寫過“參加勞動,遵守院規隊紀的保證”,背過“十三條”,配合邪惡參加勞動等。在監獄被迫害期間,配合邪惡參加勞動,戴胸牌,寫“思想匯報”,出收工喊“認罪服法”等。2005年6月∼8月期間,女子監獄又一次對我實施了滅絕人性的摧殘,把我關進一個浴室裡,24小時罰我連續蹲著,不許閉眼睛,不許洗漱,不許動。2名犯人24小時輪流手持木板坐在我前面看著,閉眼睛和蹲不住了就用木板抽打我,還瘋狂地抽打我的耳光。由於怕心,在一份邪惡的試捲上簽了名字,還摘抄了“認罪書、悔過書、決裂書、保證書、揭批書”,簽了字,按了手印。嚴正聲明:自己做的違背大法的一切言行全部作廢。堅修大法到底,加倍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做好三件事,全盤否定舊勢力的一切安排。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7年12月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12/1682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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