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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於桂芝 99年7月23日寫給機關黨委的“經過”;99年10月30日寫給派出所的“保證書”;99年11月25日寫給派出所的“悔過書”;2001年2月19日抄寫給分局的“悔過保證書”,上述所寫的一切,包括筆錄上的簽字,手印及所有不符合法輪大法法理的一切言論和行為一律聲明作廢。那是我學法不深所至,今後“堅修大法緊隨師”。加倍彌補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2年2月2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2/2/25/256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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