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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曹吳淇 1999年7月22日後,我在單位的逼迫下,寫了“要按照公安部六不准去做”的保證書;2001年4月,公安分局非法審訊我兩天,警察張鳳武在審訊筆錄上寫了“以後就不煉了”叫我簽字,當時由於自己有怕心,就簽了名。學了師父的新經文《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認識到自己的做法是默認、配合了邪惡的迫害,後悔不已。現在我嚴正聲明“保證書”及簽名全部作廢。講清真像、揭露邪惡,堅定修煉。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2年3月7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2/3/24/271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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