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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呂新遠 我99年元月得法,我分別於99年7月、2000年10月兩次進京上訪,兩次被帶回看守、拘留並罰款,由於自己學法不深,對法的認識不足,寫了所謂的“保證書”,我時時後悔,後悔自己做了對不起大法和師父的事,對不起自己的史前的誓約,現在我對以前說過、做過的對大法不利的言行特此聲明作廢。講清真象,堅定地維護大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2年4月9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2/4/10/282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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