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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蔡艷芬 我於2000年2月份進京證實大法,被遣送回當地,處以刑事拘留,因不寫保證書和悔過書,在拘留所裡進行了長達40多天的非人的折磨。被逼無奈,在不情願的情況下,寫了悔過書和決裂書。這些給本人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痛悔至今。 現在本人正式聲明以前所寫的全部作廢,我堅修大法的心一直沒有變!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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