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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黃潔虹

    2001年的五月,我回中國看望父母期間,到出國前常去煉功的公園煉功,公園的巡警發現我煉的是法輪功後,就要我跟他走。到派出所後,他們要我把包翻出來,看到有一些有關法輪功真相的資料之後,就給我拍照,還要到我家去搜查是否還有別的資料。到我家後,拿走了一本老師在美國講法的英譯本(那是我在國外書店買的),還把我爸爸也帶去查問。在公安局,他們把我和我爸爸分開審問,我並不知道我爸爸是否為我寫了甚麼保證。我把自己學法輪功受益的情況跟他們說了,最後,他們說不管是甚麼,都得寫點書面的東西才能走。想到自己是第二天的機票,就寫了“保證在離開中國之前不違反中國的法律”。由於自己當時沒有意識到迫害的邪惡與修煉的嚴肅性,更沒能在法上認識這場迫害,被邪惡鑽了空子,給自己的修煉和國內的功友造成無形的損失。當我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之後,感到很痛心。為了對自己、也對別人負責,我必須發表這個聲明。

    我聲明在整個過程中我都沒有違反甚麼法律,早上到公園煉功鍛練身體以及時時用“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是應該受到中國及全世界法律保護的。如果中國把我們這些好人最基本的行為也定為違法的話,那麼,對法輪功的一切迫害性的法律都是不成立的。因為這不但是違反中國的《憲法》,還違反了《國際人權法》,更違反了人類的先天善良本性,是真正的大逆不道,希望中國的各級政府官員及警察能分清是非,不再做壞事。

    還有,如果我父母為我寫了甚麼保證都是不成立的。首先,我已經35歲,對自己的行為負全部責任;第二,我父母兄弟並不很了解法輪功。因此,所有對我的擔保都是不能,也不該成立的。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2年11月28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1/40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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