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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翟永豐 我於1998年得法,修煉法輪大法後身心變化很大,受益非淺。十六大以前,鎮派出所惡警和村公安帶照相人員到法輪功學員家逼迫照相、畫押、簽字。我聞訊離家出走,結果邪惡之徒逼迫我兒子替我簽字、照相。我在此聲明,他做的一切全部作廢。今後要加倍努力,學法、講真相,用正念正行兌現史前誓約!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3年1月15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3/2/2/4385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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