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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宋子娟

    我於2001年12月底,出去發真相資料,心性不好,正念不足,被居委會非法抓捕,送到派出所後又去了分局。在看守所被非法拘留15天,因對親情放不下,他們寫了“保證書”,我簽了字,做了對不起師父和大法的事,很後悔。特此聲明,所有簽字作廢。以後加倍彌補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3年4月1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3/4/14/48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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