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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王彥芳

    今年9月25日中午11點多,鄉派出所的2個人帶領縣公安局4個人闖進我家,以“傳喚”為名,不容我說甚麼就亂翻一會兒,見我不配合,它們就要帶我走。把我綁架到縣公安局。最後它們向我家人勒索2000元、看守所索要590元(說是“飯費”),在10月22日晚放我出來。在此聲明,在看守所時,由於自己放不下的執著,而導致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標準的事,一律作廢。今後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3年12月7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3/12/8/620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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