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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張紹華

    由於我上北京上訪,被當地公安押回後送往當地拘留所連續關押50天,並被罰款6000元,在拘留期間索要2萬元(我沒給),如不寫“保證書”將繼續拘留,我於2001年2月11日違心地在女兒所寫的“保證書”上簽字、按手印(但不知那上面的內容),現在我已認識到這是錯誤的行為。我在此嚴正聲明,以前不符合大法的所做、所為一律作廢。堅修大法到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5月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5/10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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