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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明

    聲明人:李毅斌

    我1999年12月去北京上訪,被當地保衛科押回送往拘留所拘留15天,後來又無故將我從單位(正在上班)帶到派出所,又拘留30天。如不寫保證將繼續關押。迫於壓力,我於2000年5月違心的寫了“保證書”,被放回後,單位又將我開除工職。在法上提高認識後,我知道要不配合邪惡並剷除邪惡。因此,我嚴正聲明,我過去所說、所寫、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全部作廢。堅修大法。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1年5月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5/10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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