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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正聲明

    聲明人:張燕

    2001年1月18日,被看守所釋放時,站前派出所惡警罰款230元,並給張空白罰款單,讓我簽字,說人多,內容後填,我簽字了。現聲明惡警無論在上面寫了甚麼破壞大法的話,一概不承認,一律作廢。在2002年站前派出所惡警與居民委把寫好的所謂“悔過單”讓我簽字,被我拒絕了。後據說有居民委用我的名字代替給簽字,無論上述單上的甚麼破壞大法的話,一概不承認,全部作廢。堅定的維護大法。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2月13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18/67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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