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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柳景芳 一、2001年1月18日我從看守所放回來時,站前派出所強制叫我在空白罰款單上寫簽名,後由它們填寫內容。對此空白罰款單上由惡警填寫的所有內容我概不承認,一律無效。二、99年7.20之後,在壓力之下我所說、所寫的“保證”全部作廢。我堅修大法心不動,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2月21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2/689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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