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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武宗珍 我在2002年9至11月期間,被縣公安局國安大隊強行送往看守所,非法關押62天。在此期間,由於縣公安局國安大隊的惡警對我和家人威逼,我違心的在他們寫好的“反省書”上簽了字。通過學法,我已認識到那是完全錯誤的。因此,我發表嚴正聲明:在被邪惡非法關押期間,被邪惡逼迫下所簽的字和家人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所簽的一切字,全部作廢。我一定要跟上正法進程,做好學法、講真像、發正念三件事。盡力救度更多的生命。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2月25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3/26/708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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