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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劉春霞 我於96年得法,2000年正月底,因說句法輪功好,還煉,被當地派出所非法關押,被迫寫了“保證”,2000年11月因說“法輪大法好”,被縣拘留所非法拘留50天。因沒能在法上認識,被迫寫了“揭批、保證”、上電視等,被罰款3000元,配合了邪惡的要求,做了對不起師父、對不起大法的事情。我現在嚴正聲明,以前所做的一切不符合大法的事情全部作廢。堅修大法到底。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5月2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5/31/760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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