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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實事報導 > 嚴正聲明 > 名單 聲明人:徐永芳 我於99年8月,在“610”、公安、裡委威嚇下在陳述書上簽名;2002年11月5日∼2002年1月6日,在洗腦班上寫了“遵守公安六條”;2003年又在公安、裡委和街道委多次上門找去談話時寫了“紙條”。特此嚴正聲明以上所寫一律作廢,今後要堅修大法,做好三件事。加倍彌補,挽回給大法造成的損失。 本聲明包含人數:1 名 聲明日期:2004年9月16日 原始鏈接:http://big5.minghui.org/mh/articles/2004/9/27/851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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