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梅
简介:
金志梅(Jin,Zhimei),
女 ,
年龄未知 ,
云南省昆明市楚雄州姚安县法轮功学员。二零零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楚雄州姚安县有7个法轮功学员被姚安县栋镇派出所警察到家中骚扰,询问诉江的事,刘银珍被警察带到派出所,非法询问,关押了两天,两天后,又把她带到楚雄州看守所关押。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罗菊芬(刘银珍的侄女)和金志梅去姚安县了解刘银珍她们被绑架的情况,当日下午5点半,她们二人坐上车回来时,姚安县栋川镇警察来了两辆警车,把二人截下,说是了解情况。 二人被带到栋川镇派出所,她们看到当时有楚雄州公安局的警察也在场,二人在派出所被搜身,翻包检查,照相,滚手印。后又被用脚铐铐在桌子里边。楚雄州公安局的警察和姚安县的警察换着分别来询问二人。晚上和第二天,她们二人一直被关在派出所。 二月二十九日早上,警察抄了罗菊芬、楚雄的家,电脑和大法书被抄走,还到罗菊芬工作单位去调查她的情况;另一些警察到金志梅禄丰县父母家、昆明哥嫂家,还有金志梅楚雄的工作单位分别去调查她的情况。二月二十九日下午5点,金志梅已回家,三月二日,罗菊芬和她的姨妈刘银珍也已回家。金志梅在二十八日下午回家。罗菊芬和刘银珍于二十九日回家。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晚,金志梅在楚雄市桃园湖观看“火把节”庆祝巡游时,被国保警察李果、金胜等抓捕,第二天被楚雄市国保警察劫持到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经过律师的强力交涉和抗议,最后负责金志梅案件的两名国保警察亲自来到看守所,审查审核律师的会见手续,最后才允许律师会见。见到律师,金志梅说,“要不是修炼了法轮功,我都不会活着坐在这里,肯定早就死掉了。所以,警察要我背弃法轮功我宁可死掉,也绝不屈从!”金志梅修炼法轮功没有罪,传播法轮功是信仰自由的一部份,希望办案人员早日释放金志梅。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辩护律师得知,金志梅被昆明市楚雄市国保警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个月后,国保警察将案件移送楚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楚雄市检察院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将案件转交至大姚县检察院办理,大姚县检察院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非法向大姚县法院起诉,要求对金志梅判处刑罚。 云南楚雄市构陷金志梅的案件由国保移送楚雄检察院后,本该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审查起诉期满,辩护律师十二月十八日打通负责案件的楚雄检察院苏姓检察官电话,被告知案件移送给了大姚县检察院承办。辩护律师提出,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移送给其它检察院处理。检察员说案件系州检院指定给了大姚,并不是楚雄市检院主动移送的。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律师就大姚检察院可能提审的案件问题,专程赴楚雄州看守所会见了金志梅。金志梅见到律师很高兴,状态和精神都不错。金志梅说在看守所里除了生活条件艰苦简陋,每周只有一次热水,其余时间均是冷水洗脸洗头,其它情况都还好,她可以与家人哥哥通信,只不过信件里不允许谈案情,来回信件需经看守所警察检视检查。早些时间,她将案件被移送大姚县处理的情况写信告诉了哥哥,哥哥也给去看守所给她存了一千元生活费。她感谢哥哥,并委托律师转达她对给予关注和帮助的朋友的感谢,说她会做好会坚持按照真善忍标准做一个好人,让朋友家人放心。 对于案件,她说国保警察并没有全面记录,凡是对她好的有利的方面均没有笔录,金志梅说警察也承认走访和询问的亲友邻居朋友同事都称赞金志梅是个好人,很受欢迎喜爱,但是这些关于她的善良友好为人警察都没有写入笔录,而只是记录了指控她所谓犯罪的事实证据。所以,案件中,金志梅也没有给警察的笔录签字。 至今,大姚县的检察院法院都还没有去提审会见金志梅。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金志梅被非法关押九个多月,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楚雄市法院被非法开庭,辩护律师为她作了无罪辩护。金志梅二零零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她在法庭上直述:法轮大法好,法轮功无罪。 当天的庭审,由大姚县法院的三名法官主持合议庭,临时借用的楚雄市法院的第十号法庭。大姚县检察院的公诉人指控金志梅在桃园湖向路人散发发放了两盘“二零一七年世界法轮大法日”光碟,随身的手机里存有法轮功视频语音文件和携带印有“真善忍好”文字的人民币,要求法官对金志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志梅讲述了自己走进法轮功的机缘。她因为婚姻不幸,病魔缠身和脾气暴躁,使得自己一度走投无路、生不如死,在一次求治中医诊疗的过程中,经人介绍,了解法轮功祛病健身的奇效,因此走进法轮功,从此迎来新生,疾病痊愈、性格和善,心情也愉快开朗,自己研发和加工制作的酱菜,产品畅销,工作也顺利发达。 辩护律师也为金志梅作了无罪辩护。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非法开庭,金志梅的家人和朋友进入法庭参加了旁听。 二零一九年八月四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国保和楚雄州公安局警察闯到楚雄金志梅的单位将她绑架,之后把金志梅带到昆明,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非法起诉;
非法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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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楚雄市检察院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阳光大道281号
0878-3013548
检察长:陈剑
副检察长:常建伟
公诉人:张茜 0878-3011950
楚雄市法院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阳光大道
院长常 云 13987078797
张 力 15368536669
钱 勇 18987848577
关家莉 18987841766
吴京华 18987809119
刑二庭
黄俊波 13308788801
雷建玲 13038692297
代建丽 13987827137
刘中华 13769272456
李中荣 13013429700
责任单位及恶人:
楚雄市公安局
:
李果
楚雄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
金胜
楚雄市检察院
楚雄市法院
昆明市看守所
大姚县法院
大姚县检察院
姚安县栋镇派出所
楚雄州看守所
更新日期: 2020年2月12日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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