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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香

简介:
刘凤香
(Liu,Fengxiang), 女 , 年龄未知 , 陕西西安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陕西西安市法轮功女学员刘凤香被闯入住宅的警察绑架、抄家,警察抄走三车东西,其中有电脑、打印机、大法书籍及私人物品等。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安市雁塔区法庭对法轮功学员张立龙、刘凤香、赵力、王桂平进行了一次非法开庭。法轮功学员在法警的押送下戴手铐脚镣缓缓走入场地,身虽被禁锢,但挺直胸膛。坐下后,法官示意解开手铐,律师当即要求解除脚镣,法官不允。

法官在开庭刚开始就强硬宣布不准涉及法轮功的性质,企图阻止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几位律师便先从以下几点与公诉方进行辩护。

首先,适用法律不当。“刑法三百条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中,是否有组织存在?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律师一一询问法轮功学员:“你炼法轮功有上级下级吗?你需要缴纳钱财吗?你们炼功是否影响伤害到其他人?”几名法轮功学员一一否定。之后,公诉方提出所谓的两高最新解释,说要按照其中宣传品的数量来量刑。律师回应:“两高的解释也只是对刑法三百条的解释而已,刑法是下位法,而宪法是上位法,宪法规定了信仰自由,应以宪法为准,而不是以刑法的一个解释为准。”

第二,抓捕程序非法。律师们指出在抓捕过程中,抓捕者未穿警服,未出示证件,而且案卷里的逮捕证和逮捕机关不相符,有些日期也对不上。其中有一个立案书,甚至是后来补进去的。

第三,“证据”非法。作为修炼者,家里存有书籍物品,本来就是正常合理的,何罪之有?同时在抄家过程中没有当着法轮功学员的面清点物品与数量,已经破坏了证据的纯洁性。再有,所谓的“证据”为什么不拿到法庭上公示?仅仅凭几张照片就完了吗?

第四,律师质疑:为什么这次案件档案中会放入法轮功学员诉江的材料?是不是用公权力对私人进行的打击报复?

公诉方一步步败退,恼羞成怒,提高嗓门一连串地说:他们诬告江泽民……他们和别人宣传法轮功,喊别人退党……律师抓住他的话马上回辩到:“你说别人是诬告?你有证据吗?就算他们控告江泽民不属实,也是由最高检察院来判定,你有什么权力说别人诬告?其次,他们劝别人退党,加入退出党派本来就是自由的,别人想退就退,不想退就算了,他们强迫别人了吗?最后,你说法轮功是×教,开庭前法官就宣布了,不涉及法轮功的性质,所以我们也一直没有提,现在你自己提出来法轮功是×教,你有证据吗,有哪条法庭定性了法轮功是×教?”公诉方继续叫板到“人大已经出台了规定……”律师马上质问他:“你现在就给我拿出来,马上。”

公诉方说不出话来,在台上尴尬万分。这时台下的法警们有的自己都在暗笑。法官也觉得十分难堪,但不得不说:“好了不争论了,公诉方拿不出。”

整个开庭从早上九点五十开始,一直到下午六点结束。在最终自我辩护时,法轮功学员正义凛然,慷慨激昂道:“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信仰无罪!”

二零一八年二月初西安市法轮功学员张立龙、刘凤香、赵力、王桂平被雁塔区法院非法宣判:张立龙被非法判刑五年,刘凤香三年半,赵力两年半,王桂平一年五个月(已回家)。张立龙、刘凤香、赵力均已上诉。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抄家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手铐/脚镣非法审讯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陕西省五任公安厅长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陕西省法轮功学员二十年遭受中共迫害综述%EF%BC%881%EF%B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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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44575.html#1732022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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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法轮功女学员刘凤香、皮迎春被绑架

相关单位及个人:
雁塔区法院审判长:王家琪 陪审员:孙英花、李小芳 书记员:雷圆圆、董薇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329号 电话:029-85269237

责任单位及恶人:
雁塔区法院雁塔区法院 新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69号(雁南五路与翠华路十字向东50米路南)邮编:710061 <br>刑庭电话02985430396

更新日期: 2021年8月19日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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