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盛华(孙胜华)
简介:
孙盛华(孙胜华)(Sun,Shenghua),
女 ,
65岁 ,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法轮功学员。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孙胜华和三位法轮功学员去看一位姓张的同修,被那里的大队治保主任举报,拘留十多天后,于九月二十五日被放回。此后,石桥分局的警察经常骚扰孙胜华和其家人,使其不得安宁一直持续十几年。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孙胜华去看一位法轮功同修,那位同修已被绑架。孙被那里蹲坑的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大石桥分局。半夜她想:我是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我没有罪,我要回家,遂从厕所二楼窗户跳下,造成腰椎、胸椎、脚骨三处骨折,不能动。值班的发现又把她抓了回去,也不管她多处骨折,仍然用手铐铐在那里,接下来一天不给她饭吃,不给水喝,下午下班前把她送进拘留所。在拘留所关押半个月,非法判她两年教养。三月十五日被送进辽宁省马三家教养院,当时她的脚后跟红肿得很厉害,不能走路,教养院拒收,又被拉回拘留所,二十三天后放回家。 二零零六年正月初七晚上七点多,石桥分局的警察和街道主任等人无故将孙胜华绑架到大石桥拘留所,又判劳教一年。后来因孙胜华丈夫象疯了一样去街道要人、去公安局要人,最后警察才把她放回到家,回家后他们还经常上门骚扰。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晚,大石桥市的警察在跟踪大法弟子孙胜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也没找到所谓的什么证据。三十多名警察在没有任何逮捕、搜查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孙胜华从家中带走,并对其非法抄家。现非法关押在营口看守所。 当家属找到大石桥公安局曹姓副科长时,他说:如果是其它案子,早就放了,法轮功就不行,没有证据,我们可以给你编点,也不能放人,共产党和他们法轮功有仇啊,你家老太太算倒霉吧,谁让她赶上“6。28”了!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孙胜华的家属来到大石桥青花分局,要求释放孙胜华,负责办此案的梁策(音)为了推卸责任,急急补了材料送到法制科,法制科于八月十七日又送回检察院。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大石桥检察院再一次把孙胜华的“被构陷案卷”打回大石桥公安局法制科,负责此事的是曹姓副科长。曹姓副科长又把“案卷”打回大石桥青花分局,负责此事的是青花分局副局长梁策,和具体办事警察于洋海。 大石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多次拒收构陷孙胜华的“案卷”,然而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底,却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执意地把所谓的“案卷”上交到了大石桥市法院。检察院起诉科的王继宁科长和家属说:“我们给她报上去了,你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吧!” 。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孙胜华的多个“办案人员”:姚学松、梁策、王继宁、李爱萍、曹光宇等。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一点多钟,大石桥法院对孙胜华进行非法庭审,孙胜华老人没有请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词严地说:我没有罪。”并拒绝签字。后孙胜华被诬判一年。 辽宁省大石桥市法轮功学员孙胜华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中旬被送往辽宁马三家监狱迫害。 孙胜华被诬判一年,将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回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非法起诉;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伪造证据将大法弟子劳教、判刑;
非法发布逮捕令;
非法提审;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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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石桥市法轮功学员孙盛华被绑架
相关单位及个人:
地址:辽宁省大石桥市南轩社区 大石桥检察院 公诉科 邮编:115100
王继宁(公诉科科长)电话:13500471006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华宫院里 大石桥公安局法制科 曹副科长
邮编:115100
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青花分局:
王宪国 局长 电话:15841772999
梁策 副局长 电话:13940763666
郭学胜 教导员 电话:13514175899
于洋海 警员 电话:18841710043
周星宇 协警 电话:15041757227
邮编:115100
辽宁省营口市石桥市检察院 李爱萍 电话:0417-6916627
邮编:115100
起诉科 王科长
辽宁省营口市看守所:
孙立军 教导员 0417-2934046
汪 亮 大队长 0417-2830916
冯德金 副所长 0417-2831132
王俊龙 副所长 0417-2830976
张 朔 副所长 0417-2831029
杨晓欢 副大队长 0417-2831089女
邹金冶 副大队长 0417-2831089女
责任单位及恶人:
大石桥市公安局
大石桥青花分局
:
梁策,
于洋海
营口市中级法院
大石桥市法院
营口看守所洗脑班
马三家监狱(辽宁省女子监狱马三家监区)
大石桥石桥分局
营口看守所
大石桥检察院
:
姚学松,
王继宁,
曹光宇,
李爱萍
更新日期: 2023年3月16日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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