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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红

简介:
张菊红
(Zhang,Juhong), 女 , 52岁 , 贵州省贵阳市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武村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一年修炼法轮功。

张菊红为证实大法,发放真相资料,多次遭骚扰和迫害。

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绑架到小河戒毒所十天后,又劫持到洗脑班三个多月,才放回家。之后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经常上门打招呼骚扰。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的一天,当地派出所非法抄家,抄走了碟子和大法书籍等,并把她绑架到派出所,当晚放回家。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江派出所万晓东找上门来,问:“你诉江了吗?”张菊红答“诉了”,万晓东就走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张菊红女士在开阳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遂被绑架到开阳派出所,当天下午,开阳派出所警察罗吉松(手机:13985162159)会同三江派出所警察十几个人,劫持着张菊红到她家的店铺门前欲行搜查。张菊红家人不让进。其中一个警察说:不让进(店),就跟我们走”。张菊红就这样被劫持到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迫害。

张菊红被关押在烂泥沟洗脑班期间(八十一天),她八十多岁的父母去小河三江派出所要人,几个警察说“不知道”。直到九月,才打听到是被劫持到了洗脑班,两位老人和家人去洗脑班几次,要求见张菊红都被拒绝。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三江派出所警察用派出所的报警电话打给张菊红的家人,告诉他们:张菊红已经送到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并说拘留无期限,叫家人去派出所签字。十月十八日,张菊红母亲去三江派出所要女儿,三江派出所警察拿出《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拘留通知书》【筑经开公(刑)拘通字[2016]374号】要求张菊红母亲签字,同时要求把张菊红在洗脑班时穿的衣服及200元钱拿回家。张菊红母亲没有签字。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三江派出所罗吉松电话通知家人,说已下“批捕令”叫家人去拿,家人拒绝前往。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张菊红被开阳派出所警察罗吉松等绑架,被花溪区检察院批捕,关押在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张菊红家人到贵阳花溪法院找到负责张菊红案子的徐婉琳法官,询问张菊红的近况。徐婉琳说,要见人必须请律师,否则三个月之内就要宣判,并且不会通知家人。于是张菊红家人在三月十日找了一位律师。律师告诉张菊红家人法官已不是徐婉琳,而是张立法官。张立法官告诉律师法院将在三月三十日开庭。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开庭。之后又说四月十四日法院开庭,张菊红家人提出需要家人辩护,因此法院另安排开庭时间。但一直到六月一日,都没有任何消息。

二零一七年七月下旬,得知张菊红的案子退回公安。现在又转到了法院,说是要延期三个月开庭。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贵阳市花溪区法院非法对张菊红开庭。此前一天(二月十二日),花溪境内的法轮功学员被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打招呼,不准去庭审现场。

二月十三日一大早,凡在花溪居住的法轮功学员经常出入的路口,都有警察、居委会人员把守;花溪法院周围:闪着警车、停着120急救车、便衣密集,这种状态一直到庭审结束。

所谓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用了二十多分钟读完。《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二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进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实际上的作案人,绑架、非法关押妇女)。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犯罪证据”:“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告人张菊红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村水头组,向村民散发宣传法轮功宣传资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人民币、宣传资料等共75份”,要证人罗吉松二人出示“证据”。罗吉松答:7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已经“归库”。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二条“犯罪证据”,边提问、边作无罪辩护。问:《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写到“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张菊红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江路邮政局邮寄的方式,分别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快递编码:1032207778114)和中国最高检察院(1032207763114)邮寄法轮功类宣传品《刑事控告书》。经贵州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总队认定,张菊红所邮寄《刑事控告书》系法轮功类宣传品。”,这里《刑事控告书》(以下有时又称:《诉江状》)是邮寄到北京最高检、最高法,是控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状子,为什么会到你们公安派出所警察手中?提问刚一出口,审判长又敲了一下桌子,张德才说:“你的提问与本案无关”,律师的提问被打断。

律师问:你们公安派出所怎么想到,把《诉江状》拿去“贵州省公安厅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总队”鉴定?答:是上面的“指示”!

律师又问:张菊红寄往北京的《信》(这里律师将《刑事控告书》改口为《信》)的内容你们看过没有?写些啥?答:“看过,时间太长不记得了”。

律师问(没让证人回答):你们公安办案是先立案后侦查,还是先侦查后立案?按《刑法》规定应该是:先侦查再立案。那么请问:我的被告张菊红在立案前,已经被控制在“贵阳市法制中心”(又称:烂泥沟洗脑班),而且长达81天,就是属于“非法拘禁”。话一出口,审判长张德才为掩盖这一“非法拘禁”事实,急忙敲桌子,张德才说:“你用词要注意!”

律师作无罪辩护:《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张菊红向北京两高邮寄的《刑事控告书》是在《宪法》允许下的行为,也是顺应当时习近平提出的,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大政方针的;你们公安派出所警察,拿我当事人张菊红控告前国家领导人迫害修炼人的状子,当着法轮功宣传品定罪,是严重违背现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跟习近平当政不是一个调子;就按你们说的,张菊红邮寄的《诉江状》是法轮功宣传品,也是不违法的,因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第50号令,废除了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当权时发布的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因此,信仰法轮功,印制、散发、拥有法轮大法书籍和资料都是合法的。

律师作无罪辩护中,只要是他们认为不能在庭审中讲的,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辩护被多次打断,造成 “张菊红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的观点无法完整表达。

在庭审中被告张菊红,一直坚持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不认罪;只要被告张菊红一提到“法轮大法是正法”时,审判长张德才就敲桌子,呵斥——不准说。

在20平方米左右的审判室里,除了被告张菊红本人、辩护律师、和张菊红的四位亲人外,还有公检法司警察10多人。旁听席上的一位亲人,习惯性的双手掌重叠一起,期间曾两次被女警侵权,先一女警上前强行拉开双手,过后不多久另一女警又非法上前搜身(以为有“录音”行为)。

构陷张菊红的案件在公安阶段,与检察院阶段,因起诉材料不足反复几次。最后确定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被掩盖了至少有如下的两点事实:第一、被告张菊红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而被抓捕段时间却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间相差“81天”,这是在时间上被掩盖;第二、这“81天”张菊红被送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挂牌“法制培训中心”)非法关押,这是在地点上被掩盖。

也就是说在《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中,始终没有张菊红被花溪公安,非法送“洗脑班黑监狱”受81天的迫害这一情节;后面对《刑事判决书》的所谓“刑期”,也避开了这81天的“拘禁”,当然就不可能在四年半刑期里扣除这81天。所以,律师在无罪辩护时,提出张菊红在洗脑班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拘禁”这是花溪公检法的诡异行为,也是知法、违法犯罪行为。

张菊红案在“庭前会议”前,被事实上确定了两位无罪辩护人,一个是贵阳恒权律师事务所的李贵生,一个是张菊红的远房亲戚(表叔)周鉴忠。

花溪法院张立(办案人)和伍副院长(负责刑事案件)二人,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五日上午和傍晚,三次到看守所见张菊红:

第一次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3点到6点,“谈话”三个小时就是要:张菊红“辞退律师李贵生和表叔周鉴忠”两位辩护人,要张菊红“自己为自己辩护”,“这样几分钟就解决问题,如果要辩护人的话,要开几个小时才完”;如果“硬要坚持两位辩护人辩护的话,对张菊红本人不利”,当天的张菊红对此没有表态;

第二、三次是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当天:上午10点二人又到看守所对张菊红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如果不要李律师和周鉴忠辩护,并且认罪,我们给你“判三缓四”,明天(二十六日)就开庭,元月几号你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重判。张菊红回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但要无罪释放我!”到傍晚7点,二人再次又返回看守所,又问“想好没有?同意辞退律师、认罪,明天就开庭”。

张菊红最后仍然坚持要李律师与表叔为她作无罪辩护。他们说,“条件已经给你开了,你无情,也别怪我们不客气!”甩下这一句话就扬长而去。

张立和伍副院长二人,三次见张菊红的谈话,都没有任何的笔录、签字等文字材料。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当天,张菊红的侄子在上班时,被社区副主任李林被打招呼说:“周鉴忠跟你家不是亲戚,法院都知道他炼法轮功,他‘犯有案’;张菊红的案子,是小事一桩,不要搞得太复杂,要注意你是在政府工作的”。(当天下午王武村的支书龙超伦、副支书詹梅梅也被叫到花溪区法院),在“施压”后张菊红的亲人们,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写下“只要李律师辩护,不要周鉴忠辩护”的条子。

李贵生律师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收到早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已成文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按规定,要有至少十天的时间准备,才能开庭;可花溪法院却于十二月二十四日,“短讯”通知律师,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2点半在第三审判厅开庭。十二月二十五日一早,辩护人周鉴忠和张菊红的哥哥张华二人赶到法院,要索取《开庭通知》和《旁听证》;一直到下午1点半钟李律师赶到后,到第三审判厅照下了一张空无一人的照片。

直到下午4点,办案人张立从外面回到法院,见面就急匆匆地说:正好你们都在,22号看守所那边来电话,说张菊红情绪激动地要见法官,我们赶去后她说,李律师这案子拖了这么久,很不负责任,周鉴忠又不是律师,她不要辩护人了。张立说:我们想也是,花溪法院《起诉书》已改写,案件简单,不要辩护人,由张菊红自己辩护,只要她本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张立说完,随手将一张说是张菊红签字的“手书笔录”在几个人面前晃了晃,意思是:律师被解除了、当然周鉴忠的辩护资格也被同时取消。随后,律师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两次去看守所,被拒之门外。前一次是说,所里一周的“安全检查”不让见、后一次就是贵阳市第一看守所白副所长,直接让李律师看花溪法院留下的,不让李律师见张菊红的“信函”。

当律师向花溪法院提出,要依法控告时,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张立电话说,“张菊红又要李律师一个人为她辩护了”。之后,李律师又去看守所,亲自了解了以上“张菊红辞退两位辩护人的事实真相”。

周鉴忠在帮助被告张菊红时,咨询律师后,表示在法庭上与律师一起为张菊红作无罪辩护。二零一七年三月,周鉴忠向花溪法院递交了有张菊红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张立要周提供一份目前“未被执行刑罚、未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证明”。二零一七年四月中旬,周鉴忠去重庆户口所在地,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情况说明》,回来将原件交给张立,由助手孙晖放入“卷宗”里面。

以后的几个月,周鉴忠多次电话询问“阅卷”一事,回答都是:“还未决定你是否做辩护人”,周指出,你们这是在侵权违法;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周鉴忠与前往办理《旁听证》的被告亲人到法院,又问张立“出庭辩护一事”,才得到由孙晖交给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周鉴忠在“送达通知”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到此,周鉴忠事实上已经是被告张菊红的辩护人了。

二零一七年,周鉴忠作为辩护人在签收的法律文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变更起诉决定书〉副本中发现,张菊红履行公民权利向“两高”邮寄的起诉江泽民的法律文书《刑事控告书》,竟被认定为是法轮功宣传品,随之变成了“定罪证据”。

周鉴忠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写了《关于排除花溪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一文(下简称:《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从多角度指出,法律文书与宣传品的本质不同:法律文书寄送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宣传品是散发广大群众,法律文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宣传品是讲清真相,同一法律文书只有一份,宣传品则数量众多,两者是根本不同的,不容混淆。

周鉴忠的这个《排除变更起诉中非法证据的申请》在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电话里,向办案人张立正式提出,并且跟张立说:等打印后将寄往法院,张立回话说“不用打印即可”。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周鉴忠被电话叫去法院,结果到5点半下班了,都没见到张立的影子!直到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点钟,法院开庭前会议,周鉴忠到张立、孙晖办公室。张立说:按高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的“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禁止担任辩护人”。当周鉴忠提出,他们的做法是典型在违宪违法时,对方回答:“我们都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办案的”、“你被禁止担任辩护人,现在只是告诉你与当事人而已”。周鉴忠提出要见伍副院长,张立说“不必了,法院已经作了决定!”。张立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给周鉴忠看,上面写有七项不能担任辩护人,并附有一重要说明:“其中第四至七项,如果是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法院人员电话通知张菊红的律师:称对张菊红非法判刑四年半。目前,张菊红已向贵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无罪释放。

之后,张菊红及其亲人立即向贵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刑事上诉状》,并继续聘请律师做二审辩护人;同时张菊红的三姐已向中院递交了张菊红的委托书,准备做妹妹的无罪辩护的第二辩护人。

贵阳市中级法院院方一拖再拖,前几日告知,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贵阳中级法院对张菊红非法二审开庭。

贵阳市法轮功学员张菊红被非法判刑四年半,上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八月三十一日,中级法院二审开庭。辩护律师做了长时间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菊红要求无罪释放。

法庭上,辩护律师李律师为张菊红做了无罪辩护。张菊红委托了李律师和她的表叔周鉴忠先生做她的辩护人。开庭前,周鉴忠先生收到了花溪区法院张立法官转给的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并在送达通知上签了名。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张法官对李律师和周先生说:张菊红说她“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她的辩护人,她自己辩护”,并出示了由张菊红签名并盖有红手印的“询问笔录”,晃眼看了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张菊红,才知道那个“询问笔录”是假的,是伪造的。那几天叫武威的副院长和张立法官多次找她谈话,威胁诱骗她答应“不要周鉴忠和李律师做辩护人,只要认罪可以判三(年)缓四(年),马上开庭立即释放回家。并威吓说如果不配合他们就要重判!”张菊红答:“我没有罪,不要辩护人可以,条件是无罪释放我!”

李律师当庭向中院张祥虎审判长递交了两份举证材料,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会见被告人张菊红笔录》,另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周鉴忠先生写的《关于花溪区法院非法剥夺我辩护权的证明材料》。

此后,亲属辩护人张华英补充论证了一审把向“两高”邮寄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状》说成是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认定事实错误和违反宪法、法律、及中央最新文件规定的两个问题。辩护人张华英的辩护期间,主审法官三次打断张华英的辩护。

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张祥虎叫张菊红最后陈述意见。张菊红说:“我没有罪,要求无罪释放!”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中院公开开庭后,于2018年11月8日的“判决书”上,依然维持原判。

参与庭审的是贵阳市中级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张祥虎,办案法官杨坤,法官卢燕(陆燕)。此外有书记员一人;原告席由贵阳市检察院两个检察官组成:詹述波和另一人,名字不详。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张菊红由三江看守所被非法送往贵州省羊艾女子监狱,约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出狱。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蒋建中、张菊红、张华兴被绑架小孟派出所警察绑架。第二天晚上,张华兴被放回。张菊红、蒋建中目前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三江看守所(因疫情暂时关在隔离区)。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点钟左右,小孟派出所警察和社区人员闯到张红菊家,将她绑架,并抄走大量私人物品。据在场的人听到警察说,小河有六个地点被抄,还说问题严重。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张菊红被送往特殊人员过渡隔离点隔离。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解除隔离后,被关进贵阳市第四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间,张菊红要求请律师介入做无罪辩护。

张菊红被绑架后,中共公、检、法人员合伙构陷,曾两、三次从南明区检察院,因所谓“证据不足”,返回到小河区公安分局,说是要补充侦查。南明区法院也曾先后两次非法开庭:第一次,因张菊红的亲人只得到一个不明不白的“短信”而没能前往,第二次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张菊红的亲人仅一人在场,开庭也是因所谓“证据不足”中途中断。

此后,张菊红的家人再没有的任何信息。直到一个月前,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张菊红家人才从辩护律师那里知道:张菊红被南明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个月,被勒索重金三万元。

目前,张菊红仍被非法关押在贵阳市三江看守所。张菊红已经按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一审出面的辩护律师,向贵阳南明区中级法院上诉。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洗脑/送洗脑班抄家非法批捕非法审讯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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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南明区检察院、法院责任人: 检察院公诉人 向丹 法院:审判长 任玉媛 陪审员 王清 陪审员 郭民 法官助理 程方联 书记员 周艳 对张菊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的落款时间: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迫害张菊红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信息: 贵阳市小孟派出所警察 廖忠 电话:18585429608 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张伟 办公室电话:0851-85363031 1、贵阳市花溪区三江派出所: 地址: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09号(小河珠江路瑞和家园门口) 联系电话:0851-83832110,邮编:550009 负责人: 向顺华:所长13511930502 薄军:副所长13027813222 孙煜:副所长18782157111 王钟:副所长13985458989 姚贵芬:教导员13595165884 罗吉松:副所长13985162159(办案人) 陈东吴:13909496922(办案助手) 王功贵:副所长13984803088 吴容欣:18685193869 周松:18685163065 廖忠:18585429608 张毅:136958412355 唐敬靖:18984346486 赵光宇:13368611936 周航丞:18786005034 吴昌才:15285910887 唐义:13037884212 2、贵州贵阳“法制培训中心”(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洗脑班)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 邮编:550009 叶勇:主要负责人(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洗脑班) 3、贵州贵阳第一看守所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金竹镇烂泥沟,联系电话:0851-86798730 邮编:550009 袁某某(所长) 白某某(副所长) 4、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 邮编:550025 胡文院(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海涛(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吴立新(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周勇(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雷军(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凌(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汤惠恩(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政委) 赵忠(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政工室主任) 周坚信(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剑林(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兴鸿(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5、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检察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 邮编:550025 贵阳花溪检察院赵庭松(花溪检察院 办案人) 0851--85363151 6、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邮编:550025 电话:0851-83150726、0851-83624103 张立(办案人、审判员) 0851--83155372 孙晖(张立办案助手) 徐婉琳 0851--83150716 张德才(审判长) 叶湘青(审判员) 张浪(书记员) 7、贵州省公安厅 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82号 邮政编码:550001 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郭瑞民 副书记、副厅长:王瑛玮 副厅长、刑侦总队队长:闵建 副厅长:温贵钦 纪委书记:陈咏竹 政治部主任:张二宏 8、贵州贵阳花溪小孟社区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红艳新村 邮编:550025 联系电话 0851-83809548 传真:0851-83809548 邮箱:xmsqfwzx@126.com 李林:(社区副主任) 龙超伦:(王武村支书) 詹梅梅:(王武村副支书)

责任单位及恶人:
贵阳市第一看守所电话:0851--3762733<br>
烂泥沟洗脑班(贵州省法制学习班)贵阳市烂泥沟“法制学习班”位于贵阳市小河区金竹镇烂泥路。(洗脑班) 0851-3762696<br>电话:0851-3769626  邮编:550001<br>邪恶人员林青、蒋大龙、王世群<br>林青,洗脑班头子,公安厅610办公室头目,办0851-5904776,手机:13308500103<br>公安厅610办副头目:0851-5904792<br>公安厅610办一科 0851-5904193,二 科 0851-5904793<br>徐跃星住宅电话:0851-5905832 <br>刘永锐住宅电话:0851-5927889 <br>彭学龙住宅电话:0851-5904794 <br>烂泥沟洗脑班人员:禄俊13985164311 (二组组长)<br>烂泥沟洗脑班人员:王姓妇女,市妇联的,一组组长,手机13678502890<br>徐纵华,男,洗脑工作具体负责人,(手机13885150608)<br>该洗脑班的主要成员名单如下:<br>林清(书记)、唐(书记)、李(主任,六一零办要员)、赖小碧(女,五十九岁,系河滨公园工会人员)、杨玉萍(女,五十岁左右,系头桥办事处人员)、黄小平(女,系甘荫塘汽车二场即石棉厂人员)、杜××(女,四十多岁,系小河办事处人员)、钱红英(女,四十多岁)、梅××(四十八岁)、左××(女、四十多岁)、殷××(女,四十八岁)
羊艾监狱(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羊艾茶场<br>邮政编码:550032;电子邮箱:2641487400@qq.com<br>办公电 话:0851-83380667;83380762、8338083、83380761、83380209<p>恶人榜:甘明慧、田维维、孙凤云、白菊、周孔仙、吴祥芬
贵阳市检察院 : 詹述波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99号,邮政编码550002<br>地址: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3区)临时过渡办公,邮编:550000<br>电话区号:0851,电话:85793980、85794984、86749221、86785685、86864501<br>监督电话:86750279<br>院长、书记:刘杰<br>副院长:李亚林<br>政工科长:孙黎霞<br>刑庭5796987<br>审判长:邹平萍、谭晖<br>审判员:涂竹君、付雯、黄小春、颜静、孙颖<br>书记员:高融融 、李劭、李玫<br>法官:贾超(何华被构陷冤判案主要责任人)、鲁迪18008512726、罗世燕 18008512587 、周叶、任玉娇。
小河戒毒所
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院:林筑萍 戴峥嵘 单长红 : 陆燕张祥虎
开阳派出所
小河区三江派出所 : 罗吉松陈东昊
花溪区检察院
花溪区法院责任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法院<br>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田园北路邮编:550025<br>电话:0851-83150726、0851-83624103 : 张德才武威张立
三江看守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三江村<br>邮编:550019<br>电话:0851-86762336
小孟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24年3月22日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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