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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玉珍

简介:
魏玉珍
(Wei,Yuzhen), 女 , 年龄未知 , 河南省南阳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下午,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刘国松、张一群,伙同白土岗镇派出所警察,四棵树镇派出所一伙人,闯入魏玉珍家中,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进屋就翻箱倒柜,抢走电脑、大法书、银行卡、工资卡、全部房门钥匙、电动车和钥匙、黄金首饰、羊毛绒大衣、电饭锅等私人财物,没有给任何清单收据。

警察先把魏玉珍的丈夫马飞绑架走,然后把魏玉珍也绑架到南召县看守所,通宵非法审问后,凌晨四点多,魏玉珍被送到南阳市看守所。

到看守所后,魏玉珍被检查身体,警察逼她脱光衣服,换上看守所的囚服。警察说她血压高,逼着她吃降压药,魏玉珍拒绝吃药,把药扔了,被吸毒人员看见后,打她耳光。看守所狱警路青沙(音)一进号,就打她耳光。魏玉珍每天被强逼着背监规,搜号的时候,强迫她们把裤子都脱到膝盖以下,洗澡、解手,都在监控器下,寒冬腊月都是冷水洗澡。

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南召县公安局白土岗四棵树派出所警察构陷魏玉珍和丈夫马飞,魏玉珍被非法关押四十天,由她兄弟担保,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晚出来,家已被监视。

但是,魏玉珍此时身无分文,有家不能回,南召的公安非法抄家后,抢走的东西、钥匙都没有归还,魏玉珍不得不流离失所,但她还得向房东交房租。

南阳市法轮功学员马五、魏玉珍夫妇两个星期前在家中被南召公安局警察绑架、抄家。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阳市南航片警周广协同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国保大队队长刘国松、国保大队警察张一群为首的七八个人,闯入南阳市法轮功学员马飞、魏玉珍夫妻家中,立即控制了马飞(男,马飞原籍河南省南召县人),立即抄家,抢走一台HP451打印机,电脑3台,所有的法轮功书籍,救人的真相资料、光盘、打印耗材、纸张、墨水等等,拉走一车。周广听过真相,曾向法轮功学员保证不再迫害法轮功了,这次为了借此升职又参与迫害法轮功。

魏玉珍已经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但是钥匙在仲景派出所,去要钥匙,不归还。自己的家门却进不去。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马飞被南召检察院非法批捕,魏玉珍被非法拘留。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被南召县公安局非法监视居住。后案件转到唐河检察院(要异地办案),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唐河检察院袁聚科,韩玉阳把二人非法起诉到唐河法院,现在二人面临着非法开庭。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南召县检察院尹小平对魏玉珍非法讯问笔录,并要起诉她,告诉她请律师,但当律师要阅卷时,南召县检察院人员又把案卷转唐河县法院异地办案。在这期间,魏玉珍多次到南召县、唐河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办、纪检委巡视组申诉冤情,但遭多部门拒绝。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马飞、魏玉珍夫妻在南召县被非法开庭,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事后,魏玉珍就担心被非法判刑,一直在她弟弟家呆着,她被监视居住。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魏玉珍被绑架,当天上午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警察在她弟弟家将她绑架。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日消息)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轮功学员马飞和其妻魏玉珍一案已经被非法判决。马飞诬判8年,罚款2万元,魏玉珍被诬判3年,罚款5千元。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抄家敲诈/掠夺/破坏财物非法起诉非法拘留监视/跟踪非法判刑非法罚款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2019-20年河南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综述
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马飞和其妻魏玉珍被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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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法轮功学员魏玉珍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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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大陆综合消息-358236.html#171223222922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

相关单位及个人:
南召县政法委书记:吴庭凯,15188226836; 南召县公安局国安大队长:刘国松,18623901909 唐河检察院起诉局办公室:0377-68966166 袁聚科:15737781738 唐河法院 陈卓:18898156099

责任单位及恶人:
南召县公安局绑架河南省南召县王万辰责任单位信息:<br>南召县公安局长:周传仓(听说已被拿下),号码:13838980699。<br>南召县政法委书记吴廷凯:15188226836。<br>南召县国保大队长:苗小鹏;刘国松18623901909。<br>南召县四棵树乡派出所所长赵前程,号码:13837780084。<p>下面是以前曾经在明慧发过的,不知道现在号码换了没有。<br>副所长金玉武 13782040946<br>云阳镇河西派出所刘大汉(表现很恶)13837701221<br>检察院 孙宝平 15837766299<br>法院 曾凡震 13937758623 : 刘国松张一群
南召县法院 : 尹小平
唐河县法院<br>
南阳市公安局仲景派出所 : 周广
唐河县检察院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br>公诉人陈金玲0377-68966162<br>办案人周贺章18336691738 : 袁聚科韩玉阳

更新日期: 2021年6月21日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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