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三年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诬判三年。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下达批复(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11号,对番禺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即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判处蓝惠萍有期徒刑三年;另,因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建议你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审理后判决。
这是典型的判决在先,开庭在后,法律形同虚设。
迫害类型: 非法判刑; 非法关押;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广州市各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责任单位及恶人: 广州市中级法院 番禺区法院
更新日期: 2019年3月22日 09:15